颁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文号:粤财采购函〔2018〕51号 颁布日期:2018-04-17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的要求,现就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请在以下网址完善相关名录登记:
“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登记入口为“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网址:www.ccgp.gov.cn)?!肮愣≌晒和砘姑嫉羌恰钡羌侨肟谖肮愣⊥习焓麓筇晒合低?/span>-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册”进行登记(网址:www.gdgpo.com)。
二、代理机构的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代理机构的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分公司。名录登记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停用组织机构代码。
三、代理机构应以PDF附件形式上传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申请承诺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包括采购规程、信息发布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岗位职责、质疑处理、内部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申请承诺书内容应包括声明公司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广东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
四、代理机构应登记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含法定代表人)、职称证(如有)、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最近一个月的专职人员交纳社保名册。
代理机构应拥有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至少达到5名。专职从业人员是指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五、代理机构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完整的办公场所、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开标场地及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场所照片、图片等证明材料。
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提供开标评审场所地址、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公场所应与开标场地、评审场地相隔离,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无死角,监控设备设施录制的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各级人民政府要求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进行评审的,可不需要提供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但需提供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工商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的代理机构来广东省执业的备案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不需要重复提交登记材料,通过申请即可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申请备案时需提供在工商注册地完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截图、广东省内固定场所的地址(如有)及相应的场所照片和图片等材料、申请承诺书等。
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七、2018年5月1日起,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的登记信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和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代理机构,将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八、《关于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管理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18〕18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20-83188500。
业务咨询联系电话:020-83188509、83188508。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6日